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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至上

Nothing But the Truth

主演:凯特·贝金赛尔,马特·狄龙,维拉·法米加,安吉拉·贝塞特,大卫·休默,阿伦·阿尔达,诺亚·怀尔

类型:电影地区:美国语言:英语年份:2008

《真相至上》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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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至上》剧情介绍

真相至上电影免费高清在线观看全集。
女记者瑞秋(凯特·贝金赛尔 Kate Beckinsale 饰)从线人处获得了一份情报涉及政府一次相当不光彩的行为。在丈夫雷(大卫·休默 David Schwimmer 饰)支持下刊登了这起新闻报道。政府最终以泄露国家 机密的罪行将瑞秋推上被告席,主审该案件的则是自负的检察官帕顿(马特·狄龙 Matt Dillon 饰)。在法庭上,面对帕顿的层层逼问,瑞秋坦然地叙述了整个事件的前前后后,公众心中的天平也开始往瑞秋方面倾斜,但是艾伦坚持要求瑞秋必须说出资料的提供者是谁,瑞秋逐渐地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艾伦开始向舆论和瑞秋的家人施加压力,而雷也渐渐地抵抗不住国家给予的压力,建议瑞秋屈服于国家。但瑞秋向雷表达了自己的坚持:真相至上。热播电视剧最新电影第三种魅力绑架疑案魔卡少女樱透明牌篇怪医杜立德5:百万傻蛋新贤妻良母一百零八第28年的甲子园穿越时空之灵格格隔离死城遥远时空中~紫阳花物语贝多芬圣诞大冒险水与火妄想少女MOMO伴郎我在胡同当片警我是植物人荒野人魔居家兵团爱情交叉点婚姻的敌人卸岭之地下惊龙蔡锷与小凤仙影子舞者荒唐六蛟龙杀之感应时速之暴走飞车无色彩虹心如铁异类侵袭狂放节拍第一季

《真相至上》长篇影评

 1 ) 如果没有修正案

对于任何一部电影而言,戏剧冲突的设置都是必须要做的功课,高明的戏剧冲突应该能让观众超越简单两分的善与恶,在更高的层次上扣问人性与我们所身处的这个社会。

在电影《真相至上》中,这种冲突则来自于个人与国家机器之间的激烈对抗。

优秀的电影叙事往往在讲完故事之后让人产生意犹未尽的感觉——所谓意在言外。

在这部标签叫做“悬疑”影片的美国电影中,或许最大的悬念在于瑞秋会不会供出她的情报人,于是电影中设置了多次瑞秋被逼问情报人的场景,不管是她的同事、她的律师,还是对其进行采访的记者,更不用提一直咬住瑞秋不放的检察官巴顿,但是每一次瑞秋都选择了缄默。

为了追寻被掩盖的真相,瑞秋宁愿忍受监狱也不能忍受出卖自己的原则。

追求真相的记者,执行法律的检察官,当两种职业处于对立面的时候,影片的基调便已经大定。

记者吃苦受罪是免不了的,众叛亲离似乎也在劫难逃,双方势力的严重不对等让瑞秋在以一个受难者的形象接受羁押时同时也在观众心中获得了受难者般的尊严和尊重。

在记者与检察官对抗的背后其实是两种价值的对抗——真相至上还是国家安全至上。

在影片中被多次引用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写道:“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这一条款被视为美国新闻自由的守护神,但遗憾的是即便我们拿着放大镜也难以从中找到真相比国家安全更重要的字眼。

而当瑞秋的故事真实的发生在集体“右转”的当代美国时,国家安全几乎毫无疑问取得了胜利。

当然,在泛滥对于女记者不幸遭遇的同情之前,有必要澄清的是我愿意充分肯定检察官巴顿的行为,作为司法部派出的独立检察官,他尽职尽责而又彬彬有礼,巴顿甚至从来没有想过要将瑞秋折磨的非人非鬼,他的唯一目的只是揪出那个擅自泄露国家机密的害群之马。

尽管瑞秋揭露的真相在某种程度上是政府的丑闻,但是她泄露美国特工身份的行为却是毫无疑问的触犯了美国法律,如果仅仅因为事实证明记者这种违法行为是符合某种自然状态的正义观而对其给予积极肯定,那我想这样子的后果同样会很可怕,因为这意味着每个人都被赋予了不去遵守法律的权利——只需要证明他是为了追求某种正义即可。

尽管在西方政治学中,“政府权力是个人自由的敌人”是一个被默认的前提,但是政府同样也是保护个人权利最坚实的力量,如果用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去实践对政府的怀疑其结果必然瓦解现存的法律秩序。

然而,如果否定瑞秋的行为,那就如同其律师阿尔伯特在结辩陈词中说的“那我们又如何才能知晓一名总统是否掩盖罪责?

一名军官是否虐待囚徒?

作为一个国家,当我们不再有能力约束当权者手中权力的时候,当政府不再惧怕任何责任的时候,它将成为何种性质的国家?

”对于权力的不安与忧虑一直存在于政治家的考虑之中,美国人将权力分成了三块,以之彼此制约与平衡,在三权之外,更希冀通过建立一个“自由而公平的意见的自由市场”来提高公民自觉,在民主宪政的秩序下做出最理性的选择。

这也正是美国新闻自由得以繁荣的逻辑起点。

在对于言论自由的多种解读中,“免于政府检查与许可的传播自由”被认为是诸多层面中最重要的一环。

尽管不少言论存在诽谤污蔑甚至恶意杜撰的情况,但是在肯定宪法禁止国会限制言论自由的大前提之下,政府不能使用“事先审查”的方式对言论进行钳制而只能采取另一种“事后惩罚”的方式。

这从根本上让相对弱势的媒体在面对政府的强大压力之下仍然能够保留自由发出声音的权利,正如尽管影片中的美国政府机构已经提前知道了《太阳报》将刊登他们所不愿看见的报道,但是对于报纸的问世他们仍然无计可施。

女记者的勇气与牺牲让人动容,而这样的事迹也只能诞生在富饶的民主与自由的土壤当中。

如果没有来自开国者们的伟大远见,没有不断巩固和夯实的法治基础,狂暴的国家机器会比电影中来的远为狰狞与残酷。

正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信息自由法》等成文法对媒体的保护,才让权力与媒体作为美国庞大社会民主工程当中的两个重要部件彼此咬合而不是分崩离析。

权力的可怕不在于它会让你失去什么,而在于你不知道它会让你失去什么。

在这种意义上说, 尽管瑞秋遭遇了巨大的痛苦,但至少她的努力让阳光和目光注意到了之前为人所忽略的地方,而作为个人,她更不必担心类似“躲猫猫”这样更离奇的遭遇,仅此两点,便已经值得大洋彼岸的我们见贤思齐了。

 2 ) 揭露真实的代价

女记者瑞秋从线人处获得了一份情报涉及政府一次相当不光彩的行为,刊登了这起新闻报道。

政府最终以泄露国家机密的罪行将瑞秋推上被告席,在法庭上,面对检察官帕顿的层层逼问,瑞秋坦然地叙述了整个事件的前前后后,公众心中的天平也开始往瑞秋方面倾斜,但是艾伦坚持要求瑞秋必须说出资料的提供者是谁,瑞秋逐渐地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这部影片真是让人猜中了开头,却没猜中结局……令瑞秋一直坚持原则就是保护她的信源,坚持人们获知真相的权利。

然而当最后回忆到那个信源就是一个小女孩的时候,惊了一跳。

像是升华,瑞秋保护着这个小女孩不被公众所知,不让她受到伤害。

坚持不说出泄密者,信守承诺,善良无畏,人性的升华;揭露真相的代价可能比我们想象的大的多。

真相是什么?

事实是什么?

这个世界上根本没有绝对的公平和自由。

个人的利益在国家面前算什么?

 3 ) 以道德的名义,还是以法律的名义?——《Nothing but the Truth 真相至上》

“一个男人离开了家庭去监狱里保护原则,他们以他的名字来命名公休日;一个男人离开了他的孩子去打一场战争,然后他们为他竖了一个纪念碑。

一个女人做了同样的事情她就是个怪兽。

” ——这是Rachel Armstrong 的律师在最高法院为她辩护时作出的言论《Nothing but the Truth 真相至上》讲述的是一个正直而有道德感的人、一个记者和母亲,为了坚持自己的原则与道义,可以被当权者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摧残到何种地步;而执法者为了彰显其权力可以把一个坚定而勇敢的人逼迫到何种境地。

一个女性在坚持自己的理念和原则的过程中可能会失去她拥有的一切,工作、家庭、丈夫、孩子、自由……然而她不会被视作英雄,在男权主义的社会里她只是“Monster”。

在我看来,视死如归也许更简单,艰难的是在看不见黎明的生活里被人以法律的名义一件一件剥夺去自己最珍爱的人和东西。

然而Rachel 作为一位媒体人,她坚持了她最初所秉承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不报出她线索的来源,无论面对如何的政治压迫和家庭压力,直到最后。

电影传达的另一个信息是,做人所坚持的原则应当高于传统社会赋予女性的角色意义,所以才会文章开头那段在最高法院辩护的言论,影片里Rachel 这样坚持原则的行为,不被家人,也不为社会所理解,她没有被作为英雄歌颂,人们冷漠的像是看着那企图战胜风车的堂吉柯德,以她浑身的力量作无谓的挣扎,直到——失去所有。

在影片里你可以看到那位独立检查官为获得事业上的成功,任意使用他的巨大权利,以国家安全的名义逼迫Rachel 认罪的嘴脸。

我们是不是可以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做任何事?

为什么对恐怖分子用刑就是合法的?

而对杀人放火强奸犯用刑就不合法?

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一小部分人的权益,这在某种程度上符合利益的权衡,但这不应该是法律的精神。

“两害相权取其轻”,而什么时候,又该由谁来决定孰轻孰重?

而大部分人和一小部分人的区分又在哪里?

NCIS 里GIBBS 也曾威胁过嫌疑犯,你不合作,就直接把你关到关塔纳摩,没有律师,没有保持缄默的权利,即使动用酷刑也是合法的。

只要把你定义为恐怖分子,没有经过审讯,你就已经有罪了,对你使用任何非法手段都是合法的。

影片最让人挣扎的地方,在于当你坚守你的良知、道德和职业准则的时候,法律告诉你,你所遵守的职业道德在所谓国家安全面前一文不值!

而如果我们每个人的意志都在任何情况下向法律屈服,权力将被滥用,当国家机器走向错误,就没有斗士站出来反抗,因为那不合法;不再有人革命,国家权力变为国家暴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 败,腐 败的权力只会滋生新的腐 败,而腐 败的Go-vern-ment不会自行得到纠正,如果他们感受不到反抗的压力。

喜欢美剧的同学也会在影片里找到不少熟悉的面孔,Schwimmer 《FRIEDS》里的ROSS;Alan Alda《白宫群英》里 的共和党总统候选人,Noah Wyle 《ER》里的Dr. Carter,Law and Order: Criminal Intent 里的黑人检查官;Matt Dillon 则一如既往饰演了一个让人讨厌的角色,为了扬名立万而使用一切手段逼迫女主角屈服的独立检查官(至少影片里没有描述出他是站在维护国家安全维护法律的角度而做出这一切行为)。

如果你喜欢《THE WEST WING》,如果你喜欢《BOSTEN LEGAL》,请一定去看《Nothing but the Truth》,一样的精彩的辩论,一样到了Supreme Court,但影片不是喜剧,结局让人悲伤而无力。

而如果你看过BL,认同BL里ALAN SHORE的观点,应该可以理解所谓的国家安全不应当建立在不断修改法律去无止境地去践踏个人权利之上。

Justice——它究竟应该是公平的,还是公正的?

在强大的权利面前,没有人可以真的无畏,失去了一切可以失去的东西之后的Rachel,曾在片中说,如果她知道会是这样家庭破碎,夫离子散的结局,她不会选择做出这篇报道——在一篇出色而有良心的报道和一个母亲之间,大概所有的母亲都会选择后者。

生活里的真相往往是残酷的,甚至比我们预想的更为残酷,对制造真相的人如此,对揭露真相的人也是如此。

唯一的安慰,是那个女孩也许永远不会知道自己的无心之言导致了妈妈的死亡。

但结局依旧悲伤,Nothing but the Truth 让两个家庭支离破碎,两个母亲一个为了她的理念成为了囚犯,失去了监护权,失去目睹孩子成长的权利;另一个则永远失去了一切。

然而还是有许多人对追寻真相趋之若鹜,从明星八卦到政治丑闻,关己的,和不关己的,然而在真相昭然若揭之前,我们不会知道它带来的伤害会有多大。

Nothing but the Truth, nothing but the Hurt.

 4 ) 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对这部牵涉自由、宪法、政治的电影,只做一点背景介绍和说一点个人浅薄的说法,欢迎大方之家补正。

(一)什么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电影中一直提到“第一修正案”,那么到底什么是“第一修正案”?

查了网络资料,所谓的“第一修正案”其实只有一句话:"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1787年,美利坚联邦成立不久,开始起草美国宪法,并提交给各州立法机构批准。

有些人提出了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很多人都持怀疑态度,甚至敌视,当时问世的7条正文,没有一条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人权条款)。

对此,支持宪法草案的美国联邦党人向美国人民保证,将会在第一届国会会期时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

同时杰弗逊等人奔走呼吁,要求在宪法中增加包括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陪审制度等人权条款。

以保证“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之权”(独立宣言)。

权利法案包括了言论、新闻、宗教与集社等方面的自由与权利。

权利法案也向美国人民保证,权利法案中所列出的权利并不是美国人民所能够享有的全部权利,而仅仅是人民所拥有的最重要的权利。

在宪法获批准后第一届国会开会。

大多数议员支持权利法案应该被提出,而有关的权利也应该在宪法中受到保护。

起草权利法案的任务就落到了詹姆斯·麦迪逊的身上。

麦迪逊在《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基础上开始着手进行权利法案的起草工作。

人们也同意,权利法案将会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被加入到宪法中去,以避免直接修改宪法而需要再次进行冗长的宪法批准过程。

1789年最初有12条修正案被提出,但其中2条未能通过。

1791年12月15日,其余的10条修正案获得通过,成为现在所称的《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草案中的第11条在1992年最终获得批准,成为宪法第27条修正案。

这条修正案禁止国会随意提高对议员的薪酬。

理论上说,第12条的权利法案草案依然在讨论中,但是不太可能获得通过。

该草案有关确定国会的成员人数。

权利法案很轻松地通过了众议院审议,但当被提交到参议院时,一条禁止州政府干预人民权利的修正案被删除。

由于参议院会议讨论的纪录不对公众开放,人们无法获知该条草案为何被删除。

不过1868年通过的第14条修正案被法庭广泛用来禁止州政府对权利的剥夺。

权利法案的10条修正案包括:第一条:言论、宗教、和平集会自由;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持有与佩戴武器的权利;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条:免于民房被军队征用;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条: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一罪不能两判、禁止逼供、禁止剥夺私人财产;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未经陪审团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 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的权利;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 Excessive bail shall not be required, 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 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未被列入的其他权利同样可以受到保护; The enumer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ertain rights,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deny or disparage others retained by the people.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人民保留未经立法的权利;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相关的著名案件: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迈阿密先驱报》诉托尼罗案西蒙一舒斯特出版公司诉犯罪受害人委员会案赫夫龙诉克利须那思想国际协会案辛辛那提市诉探索网络公司案波士顿第一国家银行诉贝洛蒂案麦金太尔诉俄亥俄州选举委员会案金凯德诉吉布森案(二)对提供来源的线人的保护电影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瑞秋是否应该交代暴露CIA工作人员的线人。

我支持电影中伯恩赛德在最高法院的那段陈述词所表述的观点:在1972年的“布莱兹伯格诉海斯案”中,正是本法庭 违背了确保记者在大陪审团前拒绝透露其情报人姓名的权利。

而是赋予政府权力 监禁了所有这些不肯透露信息来源的记者 。

裁决结果是以5:4的接近票数得出的 。

In 1972 in Branzburg v. Hayes, this court ruled against the right of reporters to withhold the names of their sources before a grand jury, and it gave the power to the government to imprison those reporters who did. It was a five-four decision. Close.   “布莱兹伯格案”中的斯图尔特法官曾说过:“随着时光流逝,政府手中的权力渗透到各个角落,这些当权者无论何党何派,都只想着让自己永垂不朽,而人民才是最终的受害者”。

多年以后,这样的权力被愈加滥用。

In his dissent in Branzburg, Justice Stewart said,"As the years pass,the power of government becomes more and more pervasive." "Those in power," he said, "whatever their politics," "want only to perpetuate it" "and the people are the victims." Well, the years have passed, and that power is pervasive. 阿姆斯特朗女士本可在与政府的斗争中妥协,本可放弃她保守秘密的原则,本可简简单单地回去同家人团聚。

Ms. Armstrong could have buckled to the demands of the government. She could have abandoned her promise of confidentiality. She could have simply gone home to her family.但如果这么做了,那就意味着再不会有人向她提供任何情报,再不会有人向她的报社提供任何情报。

But to do so ,would mean that no source would ever speak to her again, and no source would ever speak to her newspaper again,然后明天 ,当我们逮捕了其他的报社记者 , 我们让这些报社失去所有的信息来源,等同于我们在无视第一修正案的存在And then tomorrow ,when we lock up journalists from other newspapers, we'll make those publications irrelevant as well, and thus we'll make the First Amendment irrelevant.    那我们又如何才能知晓一名总统是否有掩盖罪责?

一名军官是否有虐待囚徒?

 And then how will we know if a president has covered up crimes? Or if an army officer has condoned torture?    作为一个国家,当我们不再有能力约束当权者手中权力的时候,当政府不再惧怕任何责任的时候 ,它将成为何种性质的国家?

这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We, as a nation, will no longer be able to hold those in power accountable to those whom they have power over. And what then is the nature of government when it has no fear of accountability?  We should shudder at the thought.    监禁记者?

那针对的是别的国家,是那些惧怕她人民的国家,而不是想要珍惜和保护她人民的国家 Imprisoning journalists? That's for other countries. That's for countries who fear their citizens, not countries that cherish and protect them.  就在不久前,我开始感受到来自瑞秋·阿姆斯特朗案中的人性压力。

我曾告诉她 我只代表她个人,而不是她的原则,直到我再次见到她,我才意识到:对真正伟大的人而言,个人与原则之间根本没有区别。

 Some time ago,I began to feel the personal human pressure on Rachel Armstrong, and I told her that I was there to represent her and not a principle. And it was not until I met her that I realized that with great people, there's no difference between principle and the person.这里有一个原则性问题:如何监督当权者的行为?

当法律无法直接审判当权者,当当权者滥用权力掩盖罪行,当人民无法靠近事实的真相,也就只有靠媒体、非官方力量来揭露当权者。

而媒体等非官方组织的来源如果无法得到保障,那媒体的监督力量将大大被削弱。

那将是道路以目的世界。

(三)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第一修正案”中规定:国会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可以这么说,普通法圣哲Blackstone在言论和出版自由问题上的主张是一个泉眼,从此分出两道隽永不息的支流,这便是美利坚精英和最高法院看待该条款的两种态度。

Blackstone声称:“出版自由是指在出版方面不受事前限制,而不是指出版以后即使涉及刑事问题仍可免受处罚。

每个人都有权在公众面前表达其喜好,禁止这些行为便是破坏出版自由。

但是,如果他的出版物有害而且非法,他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可见,Blackstone的主张是,对于言论和出版,不可施加事前限制,但可处以事后惩罚。

“不可施加事前限制”便是上文所说的泉眼,美利坚精英和最高法院对此不存分歧。

而对于事后惩罚的问题,他们则显露出态度的分殊,出于方便,暂且称他们为限制派和保护派。

需注意,两种态度的分歧只在于保护的程度或限制的程度有别,而不是绝对禁止和绝对保护两个极端。

在事后限制的问题上,Jefferson和Hamilton代表了精英界的两个派别。

Jefferson倾向于施加比较严格的限制。

他曾言道:“出版物中充满放肆和谎言,已使它丧失所有信任。

这可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出版物应尽可能恢复其可信度。

我一直认为,对最严重的违法者施加制裁,有助于重建出版业的诚信。

当然,这绝不是普遍的追诉,因为那将构成迫害,相反,我说的是有选择的追诉”。

即是如此,出版自由也将岌岌可危。

正是Jefferson的主要政敌Hamilton拯救了这种自由,并使它成为一件批评政府的有效政治武器。

在一段被多次引用的名言中,Hamilton指出:“出版自由就是指以良好动机表述看法的不受惩罚的权利,据此,可以批评政府、行政官员或者个人”。

在这样两派主张营造的智识氛围中,最高法院的判决倾向也表现出左右摇摆的姿态。

我们首先按照时间顺序,简单追溯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态度演变。

1 二十世纪初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限制派占优势,推行“恶劣倾向”(bad tendency)标准。

该标准的基本意思是,如果某个人滥用言论自由,散布对公共福利有害的话语,可能败坏道德风尚、诱发犯罪或者扰乱公共安宁时,州就可以依据警察权力来处罚他。

在一起典型案件中,Sanford法官写道:“应该做出有利于制定法效力的假定。

在该法的含义范围内,没有必要要求被告已经倡导了‘某些确定或即刻的暴力或违法行为’。

只要被告以笼统的话语倡导这类行为,就足以据此进行制裁;而且,是否倡导立即实施这类行为,并非关键问题……这类倡导也不一定要针对特定的人群而做出”。

这一标准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不乏法官对被告行为的猜测,因此,法院就容易维持政府限制言论的行为。

不过,在这一时期,绝不意味着不存在保护派的声音,只不过他们没有占据法庭多数而已。

而且,霍姆斯法官倡导的“明显且现存危险”标准,也是在这一时期提出的,并最终成为多数的声音。

2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到五十年代初:保护派占优势,推行“明显且现存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标准。

如上所言,霍姆斯法官早就提出这一标准,只是一直未成主流观点。

该标准更多地具有客观味道,对言论自由提供了更严格的保护,终于使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宪法价值的等级序列中占据了“首要地位”。

霍姆斯的公式经后来法院的重复和完善,成为限制言论的政府行必须迈过的三道门槛,否则,这类行为便会被法院宣布为违宪。

这就是:(1)一旦某部法律表面看来侵害了一种首要自由,就假定该法律违宪,继而,就要求政府证明该法律不违宪;(2)政府必须证明,该种自由在当下的情境中会导致明显且现存的危险;(3)政府必须保证,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只限于消除即刻的危害,而不是漫无边际地去限制自由。

3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权衡(balancing)标准的出现,以及最高法院随人员变动而出现的判决倾向的摇摆。

在五十年代初的一起案件中,Learned Hand法官提出了权衡标准,从此一改以前那种靠单一的公式去套用所有类型的案件的做法。

在该案中,Hand法官写道:“在每个案件中,法院都必须去探询危害的严重性和言论自由的利益,以确定是否可以为避免这种危害而限制言论自由”。

此后,法院在判决言论自由的案件中,便以具体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为基础,权衡“互相冲突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可想而知,保护派对权衡标准当然不满意,因为保护派在言论自由的问题上多少有点绝对保护的倾向,因此,随着最高法院持不同倾向的法官的变动,整体的判决倾向也出现摇摆状态。

在以上勾勒出的大致线索中,法院在判定是否为言论提供保护时,基本是以言论可能导致的后果为标准的。

在这方面,两派意见不存分歧,所不同的,只在于这种后果的远近而已。

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两种视角:1 关注言论的内容本身:“挑斗性言语”(Fighting Words)标准。

对此,Murphy法官写道:“禁止这样一些特定种类的言论,从来不会引发宪法问题。

它们包括淫秽下流、亵渎神灵、诽谤中伤和侮辱或挑斗性言语。

这类言语一出,便会造成侵害或者即刻引发失序”[29]。

虽然这一标准迸发着蓬勃生机,但是,法院经常表现出悲观的态度,因为他们无法准确界定什么是“挑斗性言语”。

2 关注政府的限制行为对言论自由的影响:“激冷效应”(Chilling Effect)。

按照这种思路,法院不去关注言论可能会社会造成的影响,而是看政府限制言论的行为是否对言论自由产生了“激冷效应”,也就是说,导致人们不敢再自由发表言论,最终禁止了言论自由的行使,如果政府行为具有这种效应,就将被法院宣布为违宪。

部分文字来源:http://www.libertas2004.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87http://baike.baidu.com/view/687300.html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6%9D%83%E5%88%A9%E6%B3%95%E6%A1%88http://bingganxcx.fyfz.cn/blog/bingganxcx/index.aspx?blogid=311006

 5 ) 结局或选择的意义

《真相至上》是一部好电影,但结局惹人争议。

当观众最终得知Rachel决口不说的情报源头竟是女特工Van Doren7岁女儿Allison时,出现了两种声音。

一种认为这是对主题的升华,因为Rachel的坚持在这时就不仅是职业操守,还包含着更伟大的温情:她不愿看见 Allison未来某天得知真相后深深自责,于是选择自己承受牢狱之灾。

另一种认为结尾毁掉了整部影片,它令Rachel的坚持显得毫无意义:供出Allison无伤大雅,政府不可能制裁这个孩子,而Rachel则可与家人团聚,何乐不为?她不这么做,会不会是蕴含着私心和算计?

宁可坐牢来成全自己新闻斗士的美名,也不要冒说出源头是孩子后可能招致的舆论非议。

最初我也考虑的是后者,但并不认为是败笔,导演可能想通过这样的处理使影片的意义犹如生活本身一般暧昧不明,看似崇高的行为背后隐藏着人性的自私。

但反复重看了几处关键情节后,我最终倾向于前者,相信结尾是画龙点睛的升华。

为什么观众对结局容易产生分歧,可能是错过了片中的一些微小信息,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Rachel究竟有几个情报人?

片中对此有两处交代:第一处在电影4分30秒处,当报社法律顾问希望得知Rachel的情报人时,报社黑人女主编Bonnie做了说明:we have two confirming sources.Rachel told me who they are, and I'm comfortable with them.We have Van Doren's letter to the CIA director that the Feds gave to Rachel.That's enough to go to press.(我们有两个值得信任的情报人,瑞秋告诉了我他们是谁,我也觉得不错,我们有一封Van Doren写给CIA主管的信,这是FBI内部人员提供给瑞秋的。

这已经足够进行报道了。

)也就是说,Rachel告诉了报社主编两个情报人信息,主编对此没有疑义,因此决定刊发该新闻。

而这两个情报人既不包括副总统参谋长Stan,也不包括女特工Van Doren的女儿Allison。

他们分别是一位FBI内部线人(提供了Van Doren报告的副本)和一位消息证实人(片中没有交代身份)。

这两位情报人在整部电影中都没有出现,因而容易被观众忽略。

第二处在电影38分40秒处,当辩护律师Albert前往报社询问报社到底有多少人知道情报人名字时,报社法律顾问说明到:We know the corroborating source. Well, Bonnie does, anyway,and one of Rachel's sources at the FBI gave us a copy of Van Doren's report.(我们知道消息证实人,Bonnie知道。

还有瑞秋在FBI的一个线人给了我们一份Van Doren报告的副本。

)Albert进而追问为什么没有原始情报人的名字时,报社主编Boninie说:Well, for one thing, Rachel agreed to complete confidentiality,and because her story was confirmed, it wasn't necessary to know.(一来Rachel要保证情报来源的绝对机密,二来她的故事已经被证实了,也就没必要知道信息来源。

)Boninie所谓的证实,即是通过Rachel告知她姓名的FBI内部线人和消息证实人。

由此可见,Rachel的这篇新闻报道是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后完成的,有至少三个成年情报人的信息相互印证(包括她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副总统顾问Stan,和已透露给主编的FBI内部线人以及身份不明的消息证实人),严谨规范,正如主编Boninie所言,Rock solid——坚如磐石。

即便说出消息源头是Allison也不会降低这篇报道的价值或是Rachel作为记者的声誉。

所以Rachel在Van Doren遭枪杀,Stan已经现身后还坚持守口如瓶的原因很简单,就是想保护Allison的生活,片中在1小时14分处也有交代,Rachel向Albert解释到:My source will be publicly saddled with the death of Erica Van Doren,and that, I promise you,will mean the destruction of the person we're talking about(我的情报人会被指责害死了Erica Van Doren,并且我向你保证这就意味着我们谈论的这个人的崩溃。

)为什么影片没有交代其他两位成年情报人是否被追查呢?

我猜想一是他们的行为不足以威胁到国家安全,或是美国法律明确保障了记者有对此保持缄默的权利,二是导演做了取舍,突出主线情节。

Dubois作为负责调查Erica Van Doren身份泄露事件的特别检察官,目标非常明确,那就是将泄露Van Doren身份的情报人揪出来,绳之以法,因为他违反了1982年《情报人员身份保护法案》。

至于哪个FBI人员泄露了报告副本,又或者Stan向Rachel提供Van Doren身份的动机,他都一概不关心。

最后,为什么说导演将消息源头设计为Allison是画龙点睛呢?

在我的理解里,有两个妙处:一、这趋近于生活。

真实世界不是经常如此吗,你费尽心思猜测的所谓真相往往非常简单,以致成为盲区。

试想Rachel和Van Doren生活的唯一交集不就是孩子同校吗,如果她们两人未曾有过直接的往来,那剩下的唯一可能就是孩子了。

可惜在成人的世界里它不是一种可能。

二、它超越了生活。

当我们得知Allison是消息源头时,对Rachel的感情变得复杂起来:不解、不值甚至怀疑,因为她并非没有退路。

然而,正是因为面对选择时Rachel做出了常人不会或难以理解的那个,她才愈发的动人。

苏格拉底或谭嗣同不都是在本可以全身而退时,选择了向死而生吗?

从这一角度看,Rachel和他们一样,超越了生活。

 6 ) 无标题评论 有关最后一幕

这个月看到的好电影只有这部《真相至上》,也是最近看到唯一值得记录的电影。

全片剪辑干净利落,色彩上除了小朋友的黄色上衣和黄色校车再难找到更亮的色彩,几乎没有配乐,只有对话和层次分明的环境音。

女主角的表演最赞,第一女配也很好,报社的法律代表和检察官太过重视形式,老律师很赞,丈夫嘛,看了就生气!

女主角的儿子是个小帅哥。

写这个记录又看了一遍电影,先用叙述的方式写一次。

看的同时发现还可以用刘小枫给牛虻写伦理分析的手法按人物角色的方式来做,有时间再补上。

剧情介绍女记者Rachel的儿子和女特工Erica的女儿在同一所小学读书,两个人都加入了照顾孩子的妈妈团,由于分工不同,两人从未见面。

直到有一天,Rachel找到正在看孩子们踢足球的Erica,表示自己是一名在太阳报工作五年的时事专栏记者,明天,太阳报将会刊登一篇她写的报道,内容涉及 Erica。

她知道Erica是一名CIA探员,曾授命去查明美总统前段时间被刺杀是否与委内瑞拉有关,完成任务回国后Erica的报告表示委内瑞拉与刺杀无关,但白宫无视报告,将矛头指向委,发动袭击,表示委要对刺杀负责。

绝对的killer story,一旦这件事被报道,白宫将面临公众质疑,而Erica的特工身份也将暴露,对特工来说,身份第一重要。

更复杂的地方在于,Erica的丈夫是一位大使,他对当前白宫不满,写了很多批评文字,就连Erica本人也不能确定是不是自己的丈夫暴露了自己的身份。

同时,她本人也被怀疑是否由于报告被忽略而选择找到安全的渠道公布此事。

电影很快将进度推进到见报的第二天早晨,报道引起媒体行业极度关注。

Rachel送孩子上学后被FBI请去谈话,检察官要求她说出消息源,要求她去找消息源谈谈,让那个人同意公布自己的身份以保护Rachel,否则Rachel会因此坐牢。

因为这篇报道导致国家秘密泄露,危害国家安全。

如果 Rachel拒绝1,她就是在做一件危害国家安全,藐视权利的事。

而另一方面,Rachel站在她所代表的媒体的一方需要她保护消息源,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今后再发生类似政府欺骗公众的事件发生时,有人能够对公众说出真相,媒体需要保护消息通道,否则在权利的渗透之下真相必定荡然无存。

回到报社后,律师得知检察官已经和Racel见过面之后,告诉她联邦政府在调查国家安全问题时没有法律可言,即使有49个州制订了保护记者的法律。

但“有人泄露了国家的最高机密,这个人叛国。

”联邦政府就是这样看的。

特别检查官的权利高于FBI,“他的唯一目的就是找出你的消息源。

” 可见虽然太阳报已经为这则报道做了法律上的准备,但他们没有意识到政府反击的更为猛烈。

这一天,Erica找到Rachel,表示自己和丈夫就要分道扬镳,丈夫将带走女儿,她并不要求Rachel说出是谁暴露了自己的身份,她只希望 Rachel告诉自己是亲近的人还是工作伙伴,Rachel拒绝了。

Erica是电影里最可怜的人,由于身份暴露被同事怀疑,被组织调查,无法正常工作。

为了女儿的安全,不能同她生活在一起。

丈夫也在这时同她离婚,实际上他们过去一定是幸福的一对,Erica的丈夫是她在耶鲁的教授,那时她丈夫正处于另一段婚姻中,巨大的吸引力让他们结婚,但现实使爱侣由爱生恨,坚强的女人要面对现实接受突如其来的一切。

更大的不幸还在后面。

Rachel被传唤,审判的进度快的惊人,以至于太阳报请到的大律师只能和Rachel以及她丈夫寒暄两句没有任何准备就开庭了,由于Rachel 拒绝2说出消息源,法官判定她因藐视法庭被监禁。

她入狱的时候镜头拍到她那做着法式白边手指,这个优雅的女人不知道她将有很久的时间不能获得自由。

几个月过去,她一直被监禁看守所中,和CIA的代表检察官尝试在法庭审理前讨价还价(不太懂法律我的理解是这样)。

媒体对于这件事的关注度降低,报社在不断为 Rachel缴纳高额罚金,她的处境越来越差。

被监禁7个月后她接受了一位著名老牌主持人的采访,看的出来中年女主持人想引诱她表现出脆弱,老公,孩子等等,还想要求她说出消息源。

Rachel说3,你们在引诱新闻同行做违背原则的事情,你知道我需要保护消息源,至于你所提到的“他们披露消息也有目的”,我想一旦事情的影响像水门事件或者五角大楼文件事件一样时,那些目的已经不重要了。

你们之所以不会被政府调查,是因为政府根本不关心谁告诉你帕里斯希尔顿昨天在哪里吃饭。

多厉害的嘴巴啊。

也是在这段时间,她获得了普利策奖提名,而最终没有获奖。

Rachel入狱后,她的小说家丈夫曾经希望她告诉自己消息源是谁,但被拒绝4,丈夫很吃惊,认为自己不被信任,他同时对Rachel抛弃家庭为了个人原则去坐牢而心怀抱怨,他带着儿子生活,带着儿子去监狱看母亲,直到有一天他带着新女朋友到餐厅吃饭被Rachel的老律师看到,律师说“如果你认为你妻子要为此负责的话,你俩就不应该成为一对。

”再说回Erica,她由于无法忍受CIA的怀疑而辞职,于是失去所有保护,几个月后被枪杀,知道这个消息后,Rachel第一次问自己“Am I doing the right thing?” 这时她的伤心和愧疚绝不仅仅是现在看上去那样,说到影片结尾大反转的地方我再来解释。

又一次的Rachel得到摆脱这一切的机会,控方检察官拿出一叠CIA人员签署允许被指认的豁免书,Rachel被要求从这些人里指出她的消息源,她又一次拒绝了,她不相信这些是自愿签署的,如果不签字就代表反复调查不得安宁,当然她还有别的理由。

她的老律师私下对她说“一个人活的备受尊重,但参加他葬礼的人数却因天气而定,大环境变了,在过去这样的斗争会容易很多,但现在的媒体开始停止这抗争,开始倾向政府一方,包括你所在的报纸几个月前就停止了对这件事的跟踪调查,而你现在像什么样子?

你的儿子没有母亲!

我保护的是你的这个人,不是你的原则。

”“一个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原则,离开家人进了监狱,人们用他的名字作为节日。

一个男人离开自己的孩子去参加战争,人们为他建立了一座纪念碑。

现在一个女人在做同样的事,她却被当成怪物。

如果我们做出让步,我们该怎么说?

'相信一个记者的前提是她不能是母亲?

因为母亲会崩溃',事实上,如果在写这篇文章之前我知道这会让我和儿子分开,也许我就不会这么做了。

但一切都已经发生,选择了这条路,就无路可退,我相信最后我儿子会很好,因为雷是以为好父亲,他们都会很好,这一切都和我的情报人无关,我的情报人会被指责杀害了Erica.我保证,这一定会毁了我们正在谈论的这个情报人。

这不公平。

” 然后Rachel说她的情报人在提供情报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

这也为结尾埋下伏笔。

接着,一个叫stan的CIA站出来接受调查,承认自己泄露过情报,一切看起来有转机,但并不,stan只是在酒后的谈话中确认了情报,而并非第一个泄露情报的人,这表示Rachel还要在监狱度过更长的时间,鉴于此,老律师告诉她关于她丈夫外遇的事。

接下来,美国最高法院终于接受审理此案,在庄严的法庭上,老律师的发言足以让对民主知之甚少的人看了汗颜。

他说“监禁记者是那些害怕指责的国家做的事。

”在被囚禁360天之后她在午夜被释放,然而就在她乘车回家的路上,再一次被拘捕,理由和上一次相同“藐视法庭”。

接下来她因妨碍联邦调查被判入狱两年,在去监狱的路上她回忆起她在校车上给照顾孩子们的情景。

Erica的女儿Alison找到老师和她,说自己被一个小男孩扯住辫子不放手,于是老师让她坐在Rachel旁边。

Rachel的儿子就做在后排,他对alison说"你告状,you just told on nicky.你不应该告状!" “我告诉过他放手,但他总是不听我才来告诉老师的。

” 两个孩子争吵起来。

Rachel 叫儿子不要这样,timmy说 “But you're not suppoused to tattle.” Rachel告诉儿子“Well,you're not supposed to have to put up with bullies,either.” 不能打小报告,但是也不能任人欺负。

接下来坐在她身边的Alison见她一直在用笔记本打字,问她“你是作家吗?

我爸爸是个作家,他写评论文章,但我妈妈不喜欢。

” “你爸爸写什么呢?

” “他写总统的事。

” “为什么你妈妈不喜欢你爸爸写的东西呢?

” “有一次我听到他们吵架,因为她发现爸爸用了一些她发现的秘密。

” “你妈妈发现了什么?

” “委内瑞拉的事。

” “你妈妈去那里做什么,度假吗?

” “不,她去那儿为政府工作,但你别告诉别人是我说的这些好吗?

” “好的。

”一直被保护的情报人,是Erica的女儿,如果Rachel说出来,Erica当然会因对丈夫不能保密而被指责渎职,再后来Erica被害,如果说出了Alison的名字,她会背上害死母亲的十字架,她的人生必定崩溃,所以当她得知Erica的死讯后,问自己是否做了错事。

我想Rachel除了保护她所在媒体阶级的原则之下,这些原因让事情更加复杂和细腻。

Rachel 是母亲,她爱自己的儿子,她的高尚让她同样也保护别人的孩子,她却因此失去了儿子的监护权。

当然这些都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交换或者报应,事实要更复杂。

更要命的是,Rachel的这些心理感受是永远无法讲出来的,无论对外界还是对自己的孩子,我想象在她出狱后,她儿子问起为什么不选择回家照顾自己,而去坚持那冷冰冰的个人原则时,她不能说出其实她是个多么疼爱孩子的母亲,她甚至为了保护一份母爱放弃了自己的自由。

如同她自己说过的话“一旦选择了这条路,就没有退路。

” 有的人说这部电影最后的处理方法是折中和妥协,把Rachel坚持的理由转移到保护孩子的角度上,也为对抗国家安全找到良心的道德的支点,我并不那么理解,这个结尾非常巧妙,特别是看第二遍的时候,结尾和开端像迷,像钥匙和锁,答案很早就在,非常东方的处理方法。

 7 ) 真相所需要的代价

真相至上 (2008)8.32008 / 美国 / 剧情 悬疑 / 罗德·拉里 / 凯特·贝金赛尔 马特·狄龙电影讲述了一个女记者从线人处获得了一份涉及政府一次相当不光彩的行为的情报并将之公诸于众,在此之后政府以泄露国家机密的罪行将瑞秋推上被告席,为了找出女记者获取情报的线人,政府、法官、检察官对女记者实施了一系列的压力与压迫,女记者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保护线人,始终坚持如一的不肯吐露真相,最终失去了一切。

在这个过程中,女记者几乎为了真相和那个线人牺牲掉了与自己有关或无关的一切。

在女记者的报告中揭露了一位女特工艾瑞克的身份,而这位女特工为此失去了自己的工作、女儿,最后还赔上了性命;而那个所谓的线人,女特工的女儿,因为童言无忌意外暴露了母亲的身份,永远失去了自己的妈妈;女记者被关进看守所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刚开始还能得到公众、同事以及家人的支持,可是随着时间的拉长,报社不再报道她的故事,因为时代变了,报社不再支付她的律师费用,丈夫背叛了她和别的女人在一起了,自己的儿子也因为丈夫的误导而开始疏远她,女记者的工作、事业、家庭,甚至未来都赔上了,到最后也就只有她的律师和她站在同一条线上,而她的结局仍是在监狱待两年。

为了捍卫真相与线人,她让两个家庭陷入破碎的境地。

为了让女记者说出情报人,检察官无所不用其极,刚结束一个审判就让女记者进入下一个案子,连让女记者找律师的时间都不给;为了让女记者说出线人,检察官与法官宣判让她进入看守所,而且一待就是一年多,在这一年里,公众放弃了她,报社放弃了她,丈夫放弃了她,儿子放弃了她;刚从看守所放出来就又被抓走,以妨碍司法调查之罪名控告。

那么,这个到底是检察官的权利,还是权力呢?

当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利相撞,她认为的最民主国家又能怎么样呢?

女记者的行为到底值不值得,有些人会觉得为了和自己不相干的人牺牲掉自己的事业和家庭不值得,有些人觉得女记者就是自不量力自找苦吃,有些人觉得女记者就该为自己的不守承诺而受罪。

如果女记者挖出的是像水门事件那样的情报,公众与报社还会放弃她吗?

如果女记者像平常人一样在权力面前放弃原则,权利是否都会变成权力?

 8 ) Nothing But the Truth

保护线人,保护权利。

我做不到她这样好。

   女记者了不起,她的辩护律师同样了不起。

     媒体停止了斗争,反而开始倾向政府一方。

时光流逝,政府手中的权力渗透到各个角落。

这些当权者不管用什么政策手段,只想永久地存在,而人民才是最终的受害者。

   我们要如何才知道,总统是否隐瞒了自己的罪行,或者一名军队军官是否进行了虐囚行为?

作为一个国家,我们不再有能力约束当权者手中权力的时候,当国家政府不再害怕任何责任的时候,它在本质上成了何种国家?

   我告诉她,我会代表她本人,而不是她的原则。

直到我见到她,我才意识到,对于真正了不起的人来说,人与原则是没有区别的 /         “你这个打小报告的家伙!

”“我们不能打小报告”   --“可是你们也不能忍受别人的欺负”.。

   看到最后,方才明白车上一幕的含义,方才明白她要保护的信息提供者是谁。

 9 ) Nothing But the Truth

真相是要付出代价的!

但结局让我觉得太矫情了。

——||——哎,感慨啊感慨,本不想再次说的但又忍不住:要是在中国啊。。。。。。。。。。。

早就被和谐掉了!

—— ||——为什么中国那么多电影在歌颂政府官员的廉洁和无私还组织学生去看逼你睁大眼睛去看而从没看到揭露政府腐败的电影,但事实确实大家都心知肚明的!

而老美政府总是被电影抨击而巍然不动呢,我们却容不得一点议论,稍有风声便胆战心惊且难得的极具工作效率的把它们“和谐”掉了,这社会。。。。

多和谐啊!

美国副总统切尼因中情局特工身份泄密案被起诉2006年7月14日 06:51  东方网7月14日消息:美国中央情报局前秘密特工瓦莱丽·普莱姆和她的丈夫、前美国外交官约瑟夫·威尔逊13日向法庭起诉副总统切尼等人,指控他们阴谋破坏她的职业生涯。

  普莱姆夫妇在起诉书中指控切尼和他的前办公室主任刘易斯·利比以及布什总统的首席政治顾问卡尔·罗夫等人故意泄露她的秘密特工身份,以作为对威尔逊公开批评布什政府伊拉克政策的惩罚。

切尼等人的行为侵害了普莱姆夫妇的有关宪法权利和隐私权,并使普莱姆及其家人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

  2003月1月,布什为了给发动伊拉克战争制造舆论,在国情咨文中指责伊拉克试图从非洲购买铀以制造核武器。

威尔逊当年7月初在报纸上发表文章披露,他曾在2002年初应中情局之邀前往非洲就有关伊拉克试图从尼日尔购买铀的情报进行调查,并在布什发表国情咨文前几个月提交调查结论,指出这份情报没有根据。

但布什在国情咨文中仍将此事作为萨达姆政 权的罪状之一,为此威尔逊指责布什政府为获得公众支持发动战争,不惜使用虚假情报。

  在威尔逊的文章发表后,美国媒体发表文章援引白宫高级官员的话披露说,威尔逊的妻子普莱姆是中情局的秘密特工,威尔逊前往尼日尔是她推荐而不是中情局主动邀请的。

普莱姆的间谍身份被曝光后,威尔逊指责白宫官员故意泄露他妻子的身份,目的是贬损他的名声和对他进行报复,贬低他关于购铀事件调查结论的可信度。

  2003年12月,美司法部任命特别检察官,对泄密事件进行调查。

去年10月,利比被起诉,罪名是在泄密事件的调查过程中妨碍司法公正、发表虚假声明和作伪证等。

据报道,切尼在威尔逊的文章发表之后感到非常烦恼,他在如何应对威尔逊对政府伊拉克政策的批评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node81844/node81849/node147971/userobject1ai2177917.html

 10 ) In the Real World

关于理想、信仰和底线的故事,在这里,就该结束了。

曾经以为五角大楼文件案就是这样的可笑案件的终结,毕竟,在那个案子里面泄漏政府机密的主要人物Ellsberg至今活跃在各个大学的讲坛上讲述他的英雄事迹。

——还记得上第一修正案的时候也有学生问,为什么不起诉他呢。

老师说,也许是因为bad publicity吧。

事实上,当时政府当然起诉了Ellsberg,只是案件在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审理之后被法官驳回了而已。

在五角大楼文件案当中,政府所想要的不过是拒绝发表,而不是追究责任。

即便如此,还是被最高法院说了不。

但或许,恰恰是因为那时候政府所做的是想要防患于未然,所以才吃了法院的闭门羹。

事前限制是最受到怀疑的一种限制言论的手段,最最为法院所警惕。

又或许,是因为当初风起云涌的反战浪潮过于强烈,而在媒体的催促下大法官们被迫在短时间内作出回应,所以才有这样的结果。

哈兰大法官的少数派意见里面几乎是不可思议地详细列举了那么多的日期来明示最高法院是如何处于媒体和公众的巨大压力之下,这在最高法院判决书当中,大概也算是罕见的了。

那是最好的时代,那是最坏的时代。

1971年的五角大楼文件案,1972年的Branzburg v. Hayes。

不过相差一年而已。

我一直想要弄明白这样的差别的原因在哪里。

当然可以说是怀特大法官原本不过是坚持对“事前审查”需要更高标准,因而在事后惩罚当中不再坚持;更可以说是布莱克大法官的卸任和鲍威尔大法官的上任直接导致了天平的倾斜。

于是,6-3,变成了4-5。

时过境迁,越战已经是只和老兵联系在一起的代名词。

最高法院掌握在保守派手里也不是一天两天。

理想主义者们除了在《白宫风云》里面期待民主党的英明总统,就是在《波士顿法律》里的最高法院法庭上一展雄辩之才。

跑题了。

原本是打算说电影的,又扯了一堆不相干的案子和事情。

但是这个案件分明没有什么好说的,真相并没有电影那么美丽。

电影是基于Judith Miller的事情改编,恐怖袭击,基地组织,伊拉克战争……而我们都知道Miller在被关了85天之后的结果:她透露了她的消息源,她出庭作证,前任副总统幕僚长Lewis Libby最终被判有罪。

《真相至上》短评

这片分怎么这么高

6分钟前
  • dz902
  • 较差

被逮捕的阿桑奇和逃亡的斯诺登给丑国点了个赞~

10分钟前
  • 金色咖啡
  • 很差

《Nothing but the truth》说明了无数个道理——权力是shit,权利是shit,普利策奖是shit,责任感是shit,正义是shit,夫妻感情是shit,母子感情是shit,还好有一点不是——成为自己利益共同体的代言人。所以,伟大是人扣的帽子,别自以为是,就活那

13分钟前
  • 潦勋
  • 推荐

很棒的剧本。公民权利、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国家安全之间,选择后者。贝金赛尔不多的好角色,独立女性和家庭危机。结尾的twist引发了长久的思考。

16分钟前
  • 莱尼圆
  • 力荐

什么鬼。。。

19分钟前
  • Memories
  • 较差

政治,政策,rights and power,道德与原则。如此deep的topic,居然拍的那么抓人。Kate总算摆脱花瓶了。

20分钟前
  • 想想
  • 推荐

admire those who stick to principles and choose to do the right thing even it's a lot harder.

25分钟前
  • Philips
  • 力荐

打一开始就烦那女记者 事儿了吧唧就为自己一个新闻给人家生活造成了毁灭性的影响 她就活该蹲监狱 就欠关她一辈子 后来一看原来是人家小女孩儿说的 难怪她这死女人始终说不出口 不过那也活该 人家都死了 她活该受罪 一个人做一件事之前一定要考虑到它的波及作用 这就叫不负责报道的报应

28分钟前
  • Adore Light
  • 还行

she's a traitor indeed....those talks about professional ethics are ALL B.S. 管它普通法还是大陆法在国家安全问题面前都浮云

33分钟前
  • +
  • 还行

真相真的至上吗?不计代价的遵守承诺..I don't know

37分钟前
  • 🧶fuuunnn🐈‍⬛
  • 较差

這個適合放進<Cloud Atlas>里。

41分钟前
  • [已注销]
  • 还行

片名的意思是除了真相,什么都是浮云。。。 最大的逻辑漏洞是女一为了保护线人而选择了保守秘密,而这一切恰恰造成了线人的悲剧。女一问为什么男人为了巴拉巴拉蹲号子会值得尊重,而女人为了巴拉巴拉蹲号子却被非议。原因就是你的巴拉巴拉真的是nothing!but the truth.

45分钟前
  • yumenger
  • 还行

新闻界从业人员恪守成文或不成文的职业操守,我可以理解;新闻界客观公正的报导,对社会良性运转施加的巨大影响,我可以理解;第四权力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衡,我可以理解;政府公职人员对保障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的维护和执行,我也可以理解;但是我无法理解的是作为一名普利策奖获得者的新闻来源的准入门槛这么低的吗?

49分钟前
  • 不停留的zy
  • 较差

难以理解 一个无辜生命的消逝 和骨肉的分离难道不是她自己造成的吗???

54分钟前
  • Supersaltyfish
  • 较差

一个对现实没有任何裨益的报道,还毁掉了两个家庭,有什么资格摆出一副高尚的样子呢。以及人治法庭真的很扯。

58分钟前
  • 當缘
  • 较差

没想到是那样的一个结局。虽然是为了坚持自己的原则,但是代价呢,是不是太大了?而且最后也没有赢得这场斗争啊!PS:剧中表现的美国当局的手段真是让人觉得恐怕,哪怕是CIA成为了受害者。

1小时前
  • moony
  • 还行

真相是要付出代价的!但结局让我觉得太矫情了。——||——哎,感慨啊感慨,本不想再次说的但又忍不住:要是在中国啊。。。。。早就被和谐掉了!——||——为什么中国那么多电影在歌颂政府官员的廉洁和和无私还……http://movie.douban.com/review/4656653/

1小时前
  • 摇滚玄奘
  • 还行

AM I DOING RIGHT?在国家甚至政府的高压下,再坚持的原则捍卫的信仰都变成了BULLHIT。人性已被社会扭曲。

1小时前
  • 推荐

看不大明白。

1小时前
  • JoeyLu陆柏宇
  • 较差

不太好理解的 价值观

1小时前
  • chocolater
  • 还行